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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对1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分

2019-12-11 10:23:37    来源:    编辑:

   通讯员  薛豪

  近日,市司法局对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对象邹某给予警告处罚,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10月25日,马连庄司法所通知邹某于10月28日参加集中教育学习,集中教育当天邹某未能按时报到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电话查找时,该回答说自己忘记了。北墅监狱选派警官于当日下午在社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了询问谈话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经局社区矫正执法评审委员会研究,按照《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邹文志警告处罚一次。11月1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马连庄司法所集中教育会场当场宣读了对邹某的警告决定,邹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服从司法所管理,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做守法公民。北墅监狱选派警官以此为契机对所有在管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警示教育,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服从管理。

  对不服从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警告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现象的发生,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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