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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警示教育案例

2017-08-24 10:30:12    来源:    编辑:
  案例一:即墨市社区矫正人员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7月,赵某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至2012年6月。
  矫正期间,赵某不服从监管教育,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7、8月份,赵某未向司法所请假私自外出,脱离监管两个月。2011年10月,赵某利用村庄拆迁的机会,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离开原居住地,在外租房居住,致使司法所及公安派出所多次查找未果,造成脱管。2012年5月,赵某酒后纠合他人到当地一家工厂寻衅滋事,无故打伤该厂职工王某,并将王某私人轿车玻璃砸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墨市公安局对赵某行政拘留十日。
  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5月,即墨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做出对社区矫正人员赵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裁定。至此,赵某距离矫正期满只有八天。
  案例二:即墨市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女),因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
  矫正期内,于某某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1月,伙同他人窜至即墨市利群商厦超市内,采取相互掩护的方法,趁销售人员不备,盗窃羽绒服4件,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
  即墨市司法局经调查取证,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即墨市司法局于2013年7月,向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
  市南区人民法院与2013年7月,依法做出撤销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案例三:莱西市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
  矫正期内,于某某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教育相关规定,于2013年4月25日,伙同他人在莱西市烟台路华润名仕园于某某家中,用自制吸毒工具吸食冰毒。次日被查获,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于某某之尿样呈阳性。
  于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相关规定,莱西市司法局于2013年5月,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依法做出撤销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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