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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路经营被罚1000元不交罚款将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019-07-31 09:34:01    来源:    编辑:

  通讯员 杨超 王光波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集中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有人在上海路占用人行道路经营小吃,并且有不少行人驻足购买,很多市民把电动车直接停放在十字路口,十分影响交通,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受到威胁。水集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该商贩因为不愿意到政府划定的市场和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更不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此,自行选择人员流动量较大的道路显著位置经营小吃,想着能多赚点儿。该商贩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于当天下午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集中队执法人员介绍说,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及事先告知、整改情况,经局法制部门和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行政处罚裁量幅度内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向该商贩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有的人被罚款后,想逃避责任,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水集中队执法人员说,2018年1月10日《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开始实施,执法部门将对经提醒约谈后仍不履行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给发改、财政、民政、人社、银行、税务、公积金等其他25个联合惩戒单位。各单位将通过限制或者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信贷、融资行为;停止执行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予以限制等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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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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