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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记录全过程不能“甩锅”临时工

2016-08-24 10:12:06    来源:    编辑:
  近日,住建部就《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城管要持证上岗,协管人员应当逐步减少,执法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

  征求意见稿强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经费应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关于执法保障,这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器材、防护用具等执法装备并规范管理。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应当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城管执法应不少于2人,优先采取教育劝诫措施】
 
  关于执法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的,优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将全程记录,建立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关于执法监督,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管执法违规要承担什么后果?】
 
  征求意见稿指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物品的;二是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的。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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