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保护和改善环境,逐步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密闭化运输和运输车辆企业化管理,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现通告如下:
一、建筑废弃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建筑拆除和装饰装修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淤泥、废石、弃料等废弃物。
二、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须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置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发包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运输。
三、实行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严格按照审核手续登记的车辆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做到装载适量,密闭运输,并防止撒漏扬尘。
四、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核准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地运输及倾倒建筑废弃物。
五、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青岛市建筑垃圾运输车外观标识规定》要求,否则不予登记,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5日。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