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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民政策100问

2016-08-01 14:39:35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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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家庭服务业就业扶持政策? 
  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性质,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具备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9.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家庭服务机构在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青岛市城乡劳动者并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由市、区(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
  10.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达到多少人可申报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答:家庭服务机构的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1/3的,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1.毕业生派遣期和改派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毕业生派遣期调整为三年,毕业生可在三年内办理派遣和改派手续,改派期内可办理两次改派手续。
  12.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2012年以后毕业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在青就业国内研究生,及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青就业的留学毕业生,在青落户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的,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00元。
  13.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全日制统招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青岛生源应届毕业生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青岛生源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
  14.“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有何待遇? 
  答:根据《关于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补贴的通知》(青人办发[2009]241号)规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享受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交通补贴参照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各区市现行规定,各项保险费缴纳数额,参照本区市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15.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青岛籍毕业生和驻青普通高校应届未就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毕业生年度内可按照《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青人社〔2010〕122号)规定的程序,在我市报名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照我市公布的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见习毕业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负担50%,见习地区(市)财政补助25%,市财政补助25%。其他非青岛籍毕业生,由见习基地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贴。有条件的见习基地也可适当提高自负部分的补贴标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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