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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订出台 推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项创新举措

2019-09-30 09:24:10    来源:    编辑:

   深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下称:公司)是深圳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94年,深圳为之“量身定制”了《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从1992年成立第一家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起,历经27年的发展,据统计,至2018年底,已达1043家。账面原始资产达1773亿元,股民超过30万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深圳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部分制度规范和具体条文已不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以破解公司监督管理和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经过一年多的广泛深入调研、论证,9月4日,发布新《条例》。

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完善股权设置

  新《条例》大力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在探索完善股权设置方面先行示范。公司可以根据发展战略需要调整集体股的比例;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等股权改革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投资设立、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有偿配售、奖励等方式赋予公司高管、引进的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募集股股份,推动企业持续稳健发展;尊重实际,明确合作股、募集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继承和转让,同时,在股东去世、出境定居等情形下,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回购股份,既确保股东大会有序有效决策,又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实现自主管理

  新《条例》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在引导、规范股份合作公司通过章程实现自主管理方面先行示范。新《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规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产生、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其作为公司集体股代表,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履行集体股出资人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制,指定一名代表参加股东大会表决按照股东人数一人计算,并以其所代表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和提案权,通过做实集体股,充分发挥集体股与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发展的促进作用。

加强外部监管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新《条例》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的外部监管——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上先行示范。规定市、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部门和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有关监管工作机制制度、促进发展的政策举措,建立了全市一盘棋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各区制定全区公司发展规划;同时要求对公司内部机构的产生、换届和工作规则,重大事项决策,董事长述职考核,薪酬和补贴发放,资产监管、“三资”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四个监管平台建设,章程示范文本、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监管,通过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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