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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死亡应不应赔偿

2018-08-29 10:37:20    来源:    编辑:

   自2015年开始,王某在宋某经营的牛场工作。2017年10月4日凌晨3点左右,宋某与其子发现王某倒在地上不能动,随即拨打120并报警,但此时,王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诊断为猝死,对于具体的死亡原因,法医建议家属解剖尸体检查,但王某的家属并不同意做尸检。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定,王某的死亡原因排除他杀。而王某的家属认为,王某的死虽不是他杀,但雇主宋某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王某的家人将宋某告上法院,要求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5701元。

  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最终,在市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宋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王某在宋某的牛场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宋某及其子在发现王某倒在地上时及时拨打120并报警,履行了救助义务。
  原告未向市法院提供证据证实王某的死亡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故认定宋某在本案中无过错。但考虑到王某是在工作期间,在牛场内死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宋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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