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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父子的集资游戏

2016-09-13 09:57:08    来源:    编辑:

 案情回顾

  李某甲,男,1952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李某乙,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二者是父子关系。自2004年到2009年的五年多时间里,李某甲、李某乙父子编造了多个美丽的谎言,先是经营家具厂、板材厂需要用资金,后来又以承包土地种植土豆等为由,以月息1.3分、1.5分、2分、3分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他人介绍向30余人借入资金近300万元。在难以按期支付高额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于2009年6月份潜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甲于2010年5月21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乘警在郑州开往南宁的1627次列车上抓获,李某乙于2010年5月26日在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大安车队被天津市大港区板厂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作案手段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以筹办家具厂、板厂、承包土地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了公众的信任。
  2.承诺高额回报,引诱百姓上当。李某甲、李某乙父子为吸收较多资金,开出了高额利息,利用了农民梦想快速致富的心理,骗取了大量资金。
  3.无知群众推波助澜,代为宣传。在李某甲、李某乙父子吸收社会资金的过程中,有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充当了犯罪分子的“说客”,起到了推波助澜、助纣为虐的效果。
  4.黔驴技穷,畏罪潜逃。2009年6月,在意识到无法支付广大农民高额本金及利息后,李某甲、李某乙父子潜逃。
案件查处
  2010年5月27日,李某甲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2010年6月2日,李某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利用让介绍人与借款对象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共计279.32万元,数额巨大,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判决李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
案件警示
  在众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均出现过投资人口口相传,为犯罪分子“打广告”,并介绍自己的亲朋好友参与集资的现象。百姓遇到了可以发财致富的机会,愿意与人分享、带动共同致富本是好事,但是不能深刻洞悉集资的非法实质,未分析清楚集资的风险,仅了解表面情况即代为宣传,无异于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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