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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及审核程序

2018-08-03 09:45:27    来源:    编辑:

   一、申请标准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 5 年以上,单身人员除符合前述条件外须年满 30 周岁;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月平均额,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17 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 6 倍。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 4 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4.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4.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四)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2.具有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五)各类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在本市中心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平方米。
  二、申请审核程序
  (一)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 5 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3.市房管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资料转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局于10 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屋状况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料转至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家庭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市房管局,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民政部门要求为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5.市房管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 日;6.市房管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管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各类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料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房管局;3.市房管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日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房屋状况进行审核;4.市房管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5.市房管局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轮候和配租制度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 5 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家庭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业务咨询电话:
  市房管局:66035716 市财政局:81870837  市民政局: 8840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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