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旅游违约责任案
一、案情概述
五一期间,王先生和我市某旅行社签订了赴某地的旅游合同,并缴纳全部团款3600元。出团前1天,王先生突然生病,希望旅行社取消旅游行程,全额退还交纳的旅游团款。旅行社表示,机票已经购买了,如果王先生临时取消行程必须承担机票等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旅行社初步测算,王先生将损失80%约2800元的旅游团款。王先生不接受进行投诉。
二、案件处理
市旅游局质监工作人员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和调解处理:经查,旅行社为王先生购买的机票为团体机票,虽能获得较为优惠的折扣,但团体机票不得退票,也不得转签。所以,王先生临时取消行程,机票损失确实产生。另外,因是“五一”假日旅游旺季,旅行社预订的目的地房间违约费用也实际产生。根据旅行社与王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方式:“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当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市旅游局进行了调解,最终经旅行社举证,扣除机票和住宿预订费用共计1900元,其余团款旅行社退还王先生。
三、案例评析
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此案例提醒旅行社和游客,旅游合同是旅游维权的基本凭证,务必认真签订,并且要尽量详尽,特别是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推荐签订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监制的《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
案例四:旅行社违约与拒绝履行合同界定案
一、案情概述
孙先生一行6人与我市某旅行社签订赴西北十日专列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的交通方式是软卧。当孙先生一行出发登上火车后发现实际安排的是硬卧,孙先生一行坚持按合同约定调换,经旅行社与火车上的地接合作社负责人交涉未能调换成为软卧,孙先生不接受旅行社提出的“继续乘坐硬卧旅游,旅行社给予补偿”的解决方案,要求中途解除旅游合同,并与旅行社签订离团协议,但当时未就赔偿数额进行约定,事后旅行社承认违约,愿意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孙先生等坚持按照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支付团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孙先生投诉至市旅游局。
二、案件处理
市旅游局质监科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合作方北京地接社因业务操作失误,导致该团队软卧接收客人超员,未能及时通知我市组团社,导致客人上车后才发现软卧改为硬卧。事情发生后,我市组团旅行社积极协调,但因列车确实满员无法满足客人调整要求。客人自动解除合同后,旅行社主动协助客人返程。市旅游质监科根据以上事实作出以下处理意见: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要件不足,旅行社应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违约赔偿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支付孙先生一行每人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后经协调,北京地接社给予了相应赔偿,最终达成和解。
三、案例评析
《旅游法》第七十条对于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作出了具体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具体赔偿额度的差异,许多游客往往将旅行社的违约往拒绝履行上靠,其心情可以理解,因为只要旅行社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拒绝履行,就可以获得较为丰厚的赔偿。这里就涉及到对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含义的理解。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必须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约定没有被履行。本案中旅游合同没有按照约定被履行,本要件具备。
2、旅行社具备履行能力。该案中因旅行社在客人登上火车后才获知地接社的擅自更改客人合同约定要素,信息滞后及火车软卧满员等客观情况导致已不具备履行能力。
3、旅行社有主观恶意。旅行社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而不为游客提供服务,直接的原因就是旅行社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旅行社明明有履约能力,但出于某种原因,或者是为了团款,或者是为了自费,或者是为了购物,当其目的不能实现时,就采取不为游客提供服务的手段,迫使对方就范。从本案的调查情况来看,本要件不明显。
从后果上看。违约和拒绝履行都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游客提供服务,都给游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从损害程度上看,显然前者损害较轻,后者的后果更为严重。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虽然给游客造成损害,但旅行社毕竟还在继续为游客提供服务,比如降低了饭店标准,住宿由四星级降低为三星级,游客还是可以继续住宿,可以得到一定的服务,本案中的交通出行标准降低同理。而在拒绝履行中,由于旅行社为了达到目的,已经中止了行程或者服务,轻则导致游客无法游览,重则导致游客财产损失或者滞留不归,对游客的身心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旅游法》对于拒绝履行予以特殊的规定,并给出了特别的救济。因此纵观本案,应属于违约而非拒绝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