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责任,享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该规定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维修、谁更新,顺理成章,也落实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的规定。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以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为界,划分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与业主专有部分的各自维修责任,这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投资建设责任的划分是一致的。《条例》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更新”和“(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的内容。更新既是一项维修作业,也可以理解为新一轮的投资,但他们的责任主体都是一致的,都是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由于设施设备更新的费用往往较大,故有必要表述清楚。承担维修、养护、更新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相关费用的内容,但实践中有个别专业经营单位曲解法规定,提出承担维修责任可以但不承担维修费用,为避免发生类似歧义,《条例》特别规定了“(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内容。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这里的业主既包括特定的某位或数个业主,也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如,燃气分户计量表多安装在业主室内,燃气企业入户进行维修就需要该户业主的配合;专业经营单位维修、更新管线需要占用,挖掘小区内道路、场地、绿地时,应当事先就施工方案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也有配合的义务,维修施工完成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将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绿地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