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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不分类,首次罚20元

2020-01-07 09:02:06    来源:    编辑: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日前印发施行。在该《裁量基准》中,对我市1月6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有了更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裁量基准》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裁量基准》同样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其中“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处五千元罚款;“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五万元罚款。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两次以上的,在违法情节不变的前提下,提升一个裁量阶次进行处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查处四次以上的,按“特别严重”阶次进行处罚。

  《裁量基准》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四次以上查处,处以五万元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一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十万元罚款。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查处的,处以五万元罚款;第五次以上查处的,处以十万元罚款。

  青岛城市生活垃圾采用两个“四分法”:居民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此外,公共场所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两类。居民和单位产生的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放置在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单独的收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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