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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转移办事指南

2019-06-25 09:16:38    来源:    编辑:

  一、实施机关
  莱西市自然资源局
  二、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三、设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申报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原件);
  (三)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3.5.1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登薄—收费发证
  六、是否收费
  是(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财税【2016】79号及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八、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莱西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十、咨询电话
  0532-660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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