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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清泉、李京和拒服兵役进行处理的通报

2019-04-12 09:45:41    来源:    编辑:

   周清泉,男,身份证号:37028519XXXX140016,莱西市泰安路居委会青年,潍坊职业学院在校生。2018年9月,经我市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后入伍至陆军81集团军合成7旅服役,役前教育训练期间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不到1周,周清泉提出离队申请,经部队、周清泉父母、市征兵办工作人员及心理专家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效果不明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管理办法 》(军动〔2018〕238号)相关规定,经81集团军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清泉除名处分。

  李京和,男,身份证号:37028519XXXX270072,莱西市颐和花园居委会颐和花园小区青年,潍坊职业学院在校生。2018年9月,经我市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后入伍至北京卫戍区警卫三师服役,役前教育训练期间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后,李京和对部队生活极度不适应,难以接受部队的纪律约束,强烈要求返回家乡。市征兵办安排工作人员、心理专家、李京和父母前往北京做本人思想工作,积极与所在部队干部骨干共同进行思想转化工作,但李京和本人依然拒服兵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管理办法》(军动〔2018〕238号)相关规定,经北京卫戍区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京和除名处分。
  周清泉、李京和拒服兵役行为,挑战法律权威,严重干扰征兵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应征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管理办法》《山东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及青岛市《关于对拒绝、逃避、阻挠兵役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青发改信〔2017〕15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周清泉、李京和二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周清泉、李京和义务兵优待,按照2018年莱西市义务兵优待金(19026元)2倍标准处以罚款,每人38052元,由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实施,并将所罚款项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工作经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不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不得参加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由市人社局实施;
  (三)2年内不得升(复)学,3年内取消高考资格,由市教体局实施;
  (四)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不予重新办理;3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不出具务工经商证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五)2年内不予办理出境手续,将个人拒服兵役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由市公安局实施;
  (六)将周清泉、李京和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审批参考,由市发改局、中国人民银行莱西市支行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七)将周清泉、李京和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市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由市委宣传部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特此公告。
 
                           莱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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