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莱西市林业局决定将林木采伐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姜山镇和经济开发区已委托,除外)。公告如下: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委托下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林业站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莱西市林业局
(二)接收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
委托下放。
第五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下放和接收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起,以后莱西市林业局不再办理该林木采伐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莱西市林业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