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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06-05 10:38:31    来源:    编辑:

   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留宿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用于接待住宿的旅馆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旅馆包括旅店、宾馆、饭店、酒店、洗浴场所、旅社、招待所、疗养院、度假村等,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包括酒店式公寓、农家乐、渔家宴、民宿、日租房等。
  二、留宿场所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和从事信息登记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三、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查验住宿人员的身份证件,通过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含人证核验设备)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并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其他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登记入住人员或者承租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入住人员应当配合留宿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入住登记,主动向留宿场所工作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到留宿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身份证明。对身份不明、无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四、留宿场所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场所内人员密集部位以及配电间、电梯机房、饮用水箱、换气风道口、应急疏散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留宿场所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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