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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临街经营业户的一封信

2018-04-10 09:34:26    来源:    编辑:

 尊敬的经营业户:

  您好!
  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关系城市宜居水平和广大市民幸福指数,是城市品质、形象和美誉的重要支撑。临街店铺的容貌及经营秩序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您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是市容环境秩序提升的重要推动力。为建设宜居幸福美丽青岛,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环境,我们在此向您倡导,并建议您遵章守法经营:
  一、临街经营业户应认真履行市容与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等相关规定,临街门店责任区范围,为其门、窗外墙至相邻一侧人行道外沿,人行道外沿有绿化带的,至绿化带外沿,没有人行道的,至车行道外沿。
  二、临街经营业户应保证责任区内“六个无”,即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无积雪残冰。
  三、临街经营业户应明确“八不准”,即不准刻画、涂写建筑物外立面;不准悬挂、晾晒、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污水;不准将残渣剩饭倒入临街排水口;不准倚店搭建篷厦;不准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店前公共空间;不准临街门窗或外墙张贴窗花、广告,拴挂横幅;不准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
  四、临街经营业户必须做到“两齐一入”,即齐门经营、齐门售货,所有经营物品、自有物品全部入室。
  五、临街经营业户的建筑物外立面、门头、橱窗应当保持整洁,门头招牌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设置超大超高超宽门头和双层门头,所有沿街商户“一店一招”,即每个门头店面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临街经营业户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严格自律、自我规范,及时整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先行劝阻业户自行改正,并现场下达《违法行为告知书》。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同时,依据《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将会对您(单位)的其他权益产生重要制约影响。
  八、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对举报问题依法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处置并回复举报人,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九、《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临街店铺容貌和经营秩序的主要罚则:
  (一)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是我家,管好靠大家!让我们凝心聚力,共同携手,积极参与“美丽青岛行动”,不断优化城市环境秩序,着力扮靓美丽城市家园,奋力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
  衷心感谢您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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