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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重要通知

2017-12-26 09:25:31    来源:    编辑: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63号)文件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险种可以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以自愿选择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两项保险,也可选择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但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今后不得补缴。
  二、变更缴费险种办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应于每年12月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参保险种变更的办理时间与缴费基数变更的办理时间一致,可以同时办理。在此期间不申请变更的,下一年缴费险种、基数不变。
  三、医疗保险中断补缴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补缴。
  四、外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非青岛市户籍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青岛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才可申请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此部分人员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缴费满1年后,可以随时申请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五、扣费不成功后无法补缴。新文件下发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因存款不及时造成扣费不成功的,当月保险将无法缴纳而中断,文件规定中断的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
  六、上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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