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14日深圳路与文化路3起货车占路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近日又查处2起货车占路经营案件。
该违法占路经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占用范围和期限。依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明知故犯,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按照自由裁量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