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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018-09-28 10:25:43    来源:    编辑:

    第二十九条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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