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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解决乡村振兴、特色小镇等用地难题有新招

2018-08-29 10:27:18    来源:    编辑: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就科学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推进生态“坡地村镇”建设提出若干意见。

  浙江、江苏、广东等地一直注重土地政策的理解和集成应用,正面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问题,避免发展用地“程序性违法”。如果不重视政策的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像有些地方对政策“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懒得用”,必然难以解决发展用地问题,人为造成大量“程序性”违法用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浙江、江苏、广东等地的思想和做法尤其值得赞赏和学习,这个文件无论从用地方还是管理方,都应当好好研究和应用。
  浙江出台的这个文件实际上就是浙江集成应用现行多项土地政策,结合浙江实际进行政策组合创新的产物,其目的是在现行的土地利用法律框架和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建设战略背景下,探索乡村振兴、村庄建设、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现存旅游、生态村镇等用地解决之道。
  浙江出台的这个文件,结合坡地村镇建设结成了若干土地政策,建立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和谐相融路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度增加规划弹性,精细用地
  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等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可以使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选址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依据经市、县(市)政府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点状布局、带状布局与区片布局结合
  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开发。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可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对交通便利、紧邻城镇周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的区块,可以实行单个地块开发,也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对结合异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等工作,通过规划引导纳入村庄建设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或带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
 
  征转分离(只征不转、只转不征、不转不征、又转又征),分类管理
  对开发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单独组件,实施专项管理),按建设用地管理。对生态保留用地,可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和规模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按国有农用地管理;或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仍按集体农用地管理。对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农村道路用地管理;符合林道建设条件的,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
 
  点面结合,分类供地
  开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区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组合供地。项目区内建设地块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出让。对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生态保留用地,由市、县(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以租赁方式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并依法依规明确使用限制条件;对不实施土地征收的生态保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流转方式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并依法依规明确使用限制条件。对项目区内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建设生态型村镇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层高和密度。
 
  以宗确权,灵活发证
  对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可按项目内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或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除法律法规、土地出让合同或市、县(市)政府批准文件规定外,不得将项目内各地块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登记。对办理只征收不转用的生态保留用地,可参照国有农用地的登记要求,依据市、县(市)政府批准(授权)文件确定的主体、用途等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严格条件,加强监管
  1、严格开发建设条件,拟明确16类禁止建设的负面清单:
  1.1 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1.2 工程建设不符合“依山就势、点状(带状)布局、错落有致、垂直开发”要求的;
  1.3 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
  1.4 不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或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
  1.5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或平原(坡度在5度以下)林(园)地的;
  1.6 工业类项目或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1.7 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
  1.8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
  1.9 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易发区的;
  1.10 涉及土地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
  1.11 涉及山洪沟道的;
  1.12 涉及Ⅰ级保护林地的;
  1.13 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建设区;
  1.14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探矿权无法协调解决的;
  1.15 项目水、电、路无法配套的;
  1.16 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严格审批核准。
  3、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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