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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项突破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17-12-08 09:13:24    来源: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被称为“有多项突破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为便于我市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掌握政策要领、切实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将公告内容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这一条在之前的财税2015 119号文中并未明确,40号公告中增加了这部分内容,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这一条款,跟之前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培训思路是完全吻合的,之前所有的高新培训反复强调的是:如果从事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一定要对所从事的工作做必要的工作记录,以便准确区分研究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对研发用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强调应对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有合理分配方法,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这一条款,在做2016年度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因此存在许多争议。40号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举例说明,如果研发费用发生在2016年度,而产品销售实现在2017年度,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对产品销售所对应的材料费用直接冲减2017年度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在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即冲减的结果,当年度研发费最小为0)。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对研发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强调应对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有合理分配方法,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二)条款相比97号公告而言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97号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修改后的40号公告规定,把“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诸的折旧、费用部分”修改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对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福音。也就是说,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就能享受加计扣除规定,而无须会计上做相关的处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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