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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憋屈”?法官支招

2019-07-10 10:08:36    来源:    编辑:

  无法联系上网店
  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
  张某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款由某珠宝公司销售的水晶摆件,后经检测,该水晶摆件为玻璃摆件,不含水晶。张某在购买后无法联系上商家,以某珠宝公司构成欺诈,且某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相关信息为由,将某网站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站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某网站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判决某网站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具体而言,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网购到过期食品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2019年6月18日,张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的商家购买了某品牌饮料10瓶,每瓶10元,10瓶饮料的生产日期均为2018年3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经过保质期。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商家退还100元,并要求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赔偿其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消费者请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为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与除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惩罚性赔偿在构成要件、赔偿力度上存在不同,食品安全法作出了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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