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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发财梦”的破灭

2018-05-16 10:26:12    来源:    编辑:

   今年3月,市法院法官遇到一件蹊跷案件。原告为被告修理完收割机,并允许被告的父亲将其开走,还开具了发票,但坚称被告没有支付7万余元的修车费。而被告手持发票,拉来证人,叫喧着原告为诬告。

  2016年8月,徐某在开着收割机秋收时出了事故,车辆受损,徐某受伤入院治疗,找了中间人刘某帮忙处理修车事宜,刘某便将收割机送往史某的汽修厂修理。
  修完收割机,刘某受徐某所托,找到史某商量先让徐某的父亲将收割机开走。刘某告诉史某,徐某家不宽裕,入院治疗更是花了大笔钱,已经没钱支付修车费。正值秋收农忙,让他把收割机开走,赚了钱再还修车钱。
  因与刘某是朋友,史某便同意了。
  可没过多久,刘某再次找史某,称徐某的交通事故案子正在审理中,需要修车发票证明车损,让史某先开出发票,等案款下来给史某修车费。如果史某不给开,他就找别人开。史某心里犯了嘀咕,心想如果真的找别人开发票,自己都无法证明给徐某修过收割机。于是史某为其开具了发票。
  但一年过去了,徐某并没有还钱,史某多次打电话找徐某讨要7万余元的修车费,但徐某百般推诿,最后更是直接否认欠钱的事。无奈之下,史某将徐某起诉至市法院。
  开庭之日,原告史某沉稳冷静,面对法官的提问对答如流,并提交了与被告通话的手机录音为证。被告手握着发票,情绪激动,说到“动情”处声嘶力竭、捶胸顿足。被告庭审中还申请刘某出庭作证,二人一唱一和,异口同声咬定已支付修车费用,但当法官问及支付细节、修车款来源就眼神闪躲,支支吾吾,语焉不详。
  最终,市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史某支付修车费用717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徐某当即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已向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二审判决后,徐某傻了眼。本想拿着赔偿款,再赖掉修车费用发一笔横财,如今自己绞尽脑汁编织的“发财梦”彻底破灭了。随后,自知理亏的徐某灰溜溜地到法院支付了案款。
  法官评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被告间的车辆修理关系依法成立。被告辩解已经将车辆维修费经由案外人刘某支付原告,并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但是对于该笔大额维修费的支付,证人刘某对于具体款项的交易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事实与经过无法作合理说明,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其辩解不能采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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