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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极端方式讨薪 扰乱公共秩序被拘

2018-01-04 13:34:58    来源:    编辑:

   王某在接受调查.jpg

  □莱西市情/莱西新闻/莱西新闻网 通讯员 宋学友 史本杰
  2017年12月29日9时许,我市警方接到报警:在城区蓬莱路附近一工地有一名男子爬到一幢楼12层一窗户外扬言要跳楼。接到报警后,青岛路派出所、治安大队、消防大队警力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得知,男子王某(45岁,黑龙江人)因从别人手中承包了部分工地工程,并且对方欠其工程款一直不给,遂欲采取跳楼的方式索要工程款。
  找到问题所在,民警一边劝说王某先行下来,然后再想办法讨要欠款,一边立即联系工程相关负责人与其协商。在经过30多分钟苦苦劝说后,民警趁王某不备,迅速出击将他安全从窗户处拉了下来。虽然该事件王某事出有因,但其行为却已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7年12月29日,我市警方对王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打工时须提高警惕,增加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口头约定,在达成打工意向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时结清工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和争议,权益人一定要通过法院或劳动部门等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像王某某这样,不仅给自身安全带来危险,还涉嫌危害公共场所秩序,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延伸:跳楼讨薪的方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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