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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快赔标准提升到5000元

2017-07-20 10:07:18    来源:    编辑:
□记者 王玉翠
  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今日起,《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我市正式实施,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赔标准提升到5000元。交警部门表示,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车辆损失,单车损失在5000元(含)以内,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通过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推动当事人自撤现场,可以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增加迅猛,城市交通需求持续增长,道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有关人员介绍,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为11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17.08万人,由于车流密度大,轻微刮蹭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交通安全,也对道路畅通造成很大影响。
  “我市道路上日均发生轻微交通事故20余起,不到三成走‘快处’程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科李加涛说,新出台的《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扩大了实施区域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符合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将大量增加,“尤其是赔付额度调整后,单车损失上限也由2000元(含)提升至5000元(含)。”
 
发生轻微事故该怎么办?
 
  李加涛介绍,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一是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二是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等进行拍照,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三是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报案号,或者通过青岛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微信服务平台,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相关图像资料发至微信平台,获得报案号,保险公司不再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四是根据保险公司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引,持报案号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处理。
 
哪些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李加涛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2、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3、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发生三车以上(不含三车)相撞交通事故的;8、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的;9、依法不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情形。前款1至3项情形之一的,如交通事故现场妨碍交通,驾驶人报警后应当在拍照或者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相关链接:7月18日,为进一步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积极推动当事人自撤现场,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减少交通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青岛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共同制定了《青岛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9日。2009年制定的《青岛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将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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