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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2017-07-06 10:43:48    来源:    编辑:

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
撤销缓刑、假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禁止令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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