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有关生产销售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5号)要求,自2024年6月25日起,对冷轧带肋钢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钢丝绳、胶合板、细木工板、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自2024年9月25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以上6种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秩序,提醒告诫如下:
一、任何生产单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未按要求标注的,不得销售以上产品。
三、生产单位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有效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进货查验等制度,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销售单位销售的产品须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执行标准等,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
请上述生产销售单位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违反者,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线索。
监督举报电话:12345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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