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法解》中讲:“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之重要性不言而喻。1983年,为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力促进了我国统计事业的发展。“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其他各种新变化,1996年、2009年分别对《统计法》进行修改,加强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让统计工作得以进一步发展。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对新时代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意义,为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携手奋力开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深入理解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此次《统计法》的修改,将“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第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党对统计工作的坚强领导,使得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程序保障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确保统计工作始终沿正确方向前行。
(二)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党的二十大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准确、更及时、更高质量的数据可以更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新修改《统计法》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作出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等重要制度性规定,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水平,保证统计信息质量,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制定、进程监测等提供高质量统计数据、高水平统计服务和坚实的统计支撑。
(三)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此前,《统计法》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统计造假屡禁难绝、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针对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法治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中的规范化保障作用。此次《统计法》的修改,聚焦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完善,有假必惩、惩假必严、失责必究的震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进一步统一,进而推动统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深刻领悟新修改《统计法》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体系化、科学化建设。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及各种新业态加速形成,统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才能持续满足发展需求。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作为信息时代的宠儿,在应对新业态的发展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在统计工作中势必有十分广泛的应用前景。新修改《统计法》对此做出相关调整,在第五条中规定“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在第一款强调“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此项修改是《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重要举措,统计工作必将因此焕发新的活力,为国家发展提供更加科学、高质的统计数据。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监督。新修改《统计法》立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加强统计监督”,还提出“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相关内容,为统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此外,新修改《统计法》着力构建监督体系,增加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如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等协同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进统计工作法治化。
(三)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为责任主体,将原本“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虚报统计资料、不得实施打击报复,违反者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此项修改,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及法律责任,在预防统计造假的同时也对依法行使相关统计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护,极大程度提升了统计的真实性。此外,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向好发展。
三、大力推进新修改《统计法》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有法可依的前提已经达成,进一步完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统计法治新局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一)加强学习宣传。一是开展系统培训,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积极组织统计干部参加专业培训,深入学习新修改《统计法》,准确把握其内涵、新增及修正内容,同时营造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的良好氛围,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借助中国统计开放日、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多渠道向社会公众和调查对象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统计法》的知晓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都应尽到相应的责任,各单位要主动了解并承担《统计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二是加强考核问责,要形成相应的考核体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迟报不报等行为进行问责并予以相应处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一是要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要求,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无人机等现代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加大力度对统计干部进行培训培养,进一步提高统计效率和数据质量。二是要完善共享机制,以统计信息化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实现数据及时共享,减少重复统计等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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