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要闻总第3288期 >2024-03-19编印

生产、销售假药负刑责并承担十倍赔偿
刊发日期:2024-03-19 阅读次数: 作者:胡云龙  语音阅读:

  莱西融媒3月18日讯 近日,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针对办理的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再次到农村集市实地走访,未再发现有售卖“祖传秘方”、特效药丸等情况。

  “腰腿疼、胳膊疼、关节炎、四肢麻木、肩周炎、颈椎病、骨质增生等疾病,我的药都能治……”2020年以来,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使用自行购买的醋酸地塞米松、双氯芬酸钠、骨碎补粉加面粉和水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捏制成药丸,在我市及周边地区集市上售卖,主要销售人群为集市上的中老年人。部分中老年人信以为真,在购买并服用彭某某制作的药丸后,出现了“胃部胀痛”“感觉不到饱腹感”“胃难受,舌头发涩”等不适症状,经调查,彭某某销售假药金额为39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案涉黑色药丸为假药。

  市检察院在调查取证基础上,经审查认为,彭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公开在集市上针对不特定人进行售卖,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且已经销售的假药未被全部追回,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考虑到彭某某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等情节,检察官提出了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在相关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3年8月30日,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决彭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39000元,并在山东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办案检察官经研判,认为上述情况可能并非个例,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全市主要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调查走访,发现该类情况不同程度存在,需要进行综合治理。据此,市检察院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围绕农村集市等重点场所开展药品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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