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日前,市应急局组织执法人员与安全专家对我市部分燃气使用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为切实提高检查效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整改安全隐患,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望全市燃气使用单位对照问题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燃气使用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燃气报警装置是在燃气泄漏达到危险浓度时发出报警,提醒工作人员及时处置避免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安全设备,是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关键屏障。经查,青岛鑫盛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燃气区域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进行定期检测
为保障安全设备发挥安全作用,法规及国家标准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均有着严格的规定。燃气报警装置作为安全设备的一种,生产经营单位不能仅满足于有,还要保障其正常有效运转。经查,青岛中隆纸业有限公司、青岛汇丰苑食品有限公司、青岛高富食品有限公司在燃气使用区域安装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未定期进行检测,无法保证安全设备有效运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均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企业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