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