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要闻总第2852期 >2021-10-14编印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案例
刊发日期:2021-10-14 阅读次数: 作者:莱西市情  语音阅读: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处于爬坡期、过坎期,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全国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制定实施“十四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关键时期,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正当其时、且十分必要,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9月7日,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望城街道办事处,对青岛鑫盛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未在燃气使用区域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要求。青岛鑫盛通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该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执法文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对关键证据进行取证,并立案处罚。

       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我市第一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案,新法规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