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要闻总第2806期 >2021-07-20编印

关于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案例通报
刊发日期:2021-07-20 阅读次数: 作者:莱西市情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本期围绕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行为进行曝光。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被检查单位:青岛增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青岛增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两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针对青岛增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此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