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要闻总第2804期 >2021-07-15编印

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再提高10%
刊发日期:2021-07-15 阅读次数: 作者:张所海 孙明达   语音阅读: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起将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0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

  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80元。

  在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方面,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20元。

  在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2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40元。

  在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6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3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

  目前,我市保障城乡低保对象3971户、5825人,共发放低保金2051.62万元;保障城乡特困人员3199户、3272人,共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3359.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