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专题总第2781期 >2021-06-03编印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刊发日期:2021-06-03 阅读次数: 作者:莱西市情  语音阅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
  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 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 万元:
  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 巡检室。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
  5.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
  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1.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
  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3.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
  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
  7.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
  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
  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0 万元:
  1.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
  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下转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