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接第6版)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 万元: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未依法依规进行型式试验的。
3.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6.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检验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 万元:
1.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施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
4.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6.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8.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对举报其他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 500 元至 5000 元的奖励。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煤矿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50 万元:
1.煤矿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2.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下达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3.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的。
4.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5.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者图纸造假的。
6.未经批准擅自领用民爆物品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开存放或者未按照规定运送炸药、雷管的。
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的。
8.违规进入禁采区盗采、偷采的。
9.矿领导带班下井弄虚作假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30 万元:
1.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4.井下巷道、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煤尘沉积严重的。
5.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落实到位的。
6.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漏爆破的。
7.使用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10 万元:
1.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3.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者屏蔽的。
4.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6.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 2 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8.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11.不按规定在井口房和井下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的。
(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 2 万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3.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摘除定位卡或者携带他人定位卡的。
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相关规定的。
5.人为造成液压支架压力表不能反映实际初撑力的。
6.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未按要求处置或者存在造假行为的。
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未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更换的。
8.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的。
9.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10.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 45 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1.测风、瓦斯检查、密闭检查等存在造假行为的。
12.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十一、油气管道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油气管道下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进行奖励:
管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2.未依法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3.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4.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未报当地人民政府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5.未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未对竣工测量图,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报主管部门备案。
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管道保护范围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3.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4.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5.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
6.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
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二)举报内容为较大隐患或达到行政处罚 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进行奖励。
(三)举报内容为一般隐患或达到被行政处罚 1 万元及以下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油气输送管道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认定标准参照《山东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鲁安管道发〔2021〕2 号)。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情形
对举报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进行奖励: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2.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4.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8.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GB8624 规定的A级。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0.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进行奖励: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本奖励情形由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 年3 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