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矿商贸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是指各工矿商贸企业对照考核标准,自评申报后,经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得分和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评定星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与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有机结合,与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与促进规模经济发展有机结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度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星级评定
第六条 星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级别,三星级为最高。星级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一)三星级企业的分值为90分以上(含 90分),为优秀企业;
(二)二星级企业的分值为 80 至 90分(含 80 分),为良好企业;
(三)一星级企业的分值为70至 80 分(含 70 分),为达标企业;
(四)70分以下不定星级,企业安全生产评定为差。
第七条 星级评分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得分,由基本得分和动态得分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后能有效运行的直接取得基本分70分。
未开展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应先按有关规定申请标准化考评。达标后,按上述规定计算基本分。
(二)动态分。
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动态分,主要是按照违法处罚、事故控制、隐患整治和评先评优等情况进行评分(分值、权限、有效期等详见附件一)。
第八条 加星和摘星
(一)加星。与企业规模和往年安全生产业绩挂钩。年销售10000万元以上企业,截止考核之月,5年以上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下同)加一星。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10年以上未发生事故的加一星。被青岛市以上表彰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年内直接评定为三星。
(二)摘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除以罚款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每次摘一星;因违法行为被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发生影响较大的泄露、爆炸、火灾等非伤亡事件的,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被举报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的,年内全部一次性降为不定星级。
第九条 星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台账,对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分和基本分均设置相应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考核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及规模,对照青岛市标准化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达70分以上者,填写《莱西市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由镇街应急办初审后,报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后评定星级。市管企业由企业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直接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评定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及时、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进行公布,并向企业授安全生产星级铜牌。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份,市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进行复查考核和对新增企业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章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星级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星级评定结果的运用,将企业安全生产星级评定纳入全市诚信体系。星级企业可以享受政府各类补助奖励政策。对不达星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监察,暂停享受政府各类补助奖励政策,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并与银行授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选优、资质审核等全面挂钩,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星级单位对自评得分、证明资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年内不予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