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是指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警示。
二、 分类标准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黄牌警示:
1、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不连续,或未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2、建立了双重预防体系,但未按规定进行落实的;
3、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案调查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经现场直判为重大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
5、有必要予以黄牌警示的其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红牌警示: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的,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3、未建立双重预防体系的;
4、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5、一个年度内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处罚两次及以上或连续三年被立案处罚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有必要予以红牌警示的其他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程序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红黄牌警示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其实施警示。
各部门要每季度将本单位实施红黄牌警示情况报莱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升降级管理
被实施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隐患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方案,并由实施警示的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黄牌警示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被挂牌警示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合格的,纳入红牌警示。
红牌警示整改期限最长为6个月,被挂牌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六个月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合格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2个月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可摘牌。
五、红黄牌应用
(一)精准执法
被实施黄牌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加大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被实施红牌警示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采取驻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二)联合惩戒
纳入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暂停当年度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暂停享受各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撤销“黄牌”,可继续享受。
纳入红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警示期内对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予以严格审查,暂停享受各级财政资金的扶持、奖励和补助资格。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撤销“红牌”,可继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