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总第2700期 >2021-01-07编印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莱西市交通运输局 莱西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生鲜乳产销行为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通告
刊发日期:2021-01-07 阅读次数: 作者:莱西市情  语音阅读: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下生鲜乳冷链运输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生鲜乳产销行为,打击添加违禁物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五、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六、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七、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建立研判会商、协同作战、深挖严查的工作机制,开展为期2个月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奶业全产业链条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奶站”和“无证奶车”、添加违禁物质等危害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踊跃举报。举报电话: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8400233;市农业农村局88483863;市公安局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31。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莱西市农业农村局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莱西市交通运输局
莱西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