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大项目优惠扶持
1.地方贡献扶持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3年按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5年按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扶持。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高管人员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比例奖励企业。
(下转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