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事宜的规定。
与专业经营单位相比较,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更熟悉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情况,了解掌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更及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沟通更方便等优势,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事宜,有利于节省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使维修、养护更及时、便捷。如需建立这种委托关系,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条第二款对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费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前所述,专业经营设施不属于业主共有设施设备范畴,因而不能动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费用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中也有与本条相同的禁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