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责任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就是这种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业主在承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方面缺乏专业能力和条件,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基本形式就是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这也是物业服务的主要事项。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规定,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房屋等。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规定,锅炉、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为落实相关法规要求,确保锅炉、电梯的运行安全,《条例》作出了电梯、区域锅炉应当委托给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的规定。当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具备法定的特种设备专业服务资格,也可以承担相应的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