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总第2472期 >2019-11-13编印

物业管理知识
刊发日期:2019-11-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释义】本条是关于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规定。

  分析出现地下车库空空荡荡,地面车位一个难求现象的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停车成本差距很大,且不合理。很多小区地面停车费用远低于地下车库,有的甚至不收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都享有收益权,停车不收费或者收费过低都是对其他不停车业主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应当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停车条件、位置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与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相当,不应差距过大。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其分配使用。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的具体事务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完成。

  第五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在住宅小区规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容积率的认定等方面给予优惠。

  【释义】本条是关于鼓励在住宅小区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和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经营车库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缓解已建成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随着汽车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汽车进入家庭时代的来临,加之有关住宅区车库配置比例规范、标准滞后,几乎所有老小区按照规划配置的车库、车位严重不足,乱停车现象突出,给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很大困扰。对于具备一定建设空间条件的小区,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鼓励建设专门车库特别是能充分利用空间资源的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需求。《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建设车库的行为,除要报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法定工程建设手续外,还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且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车库建设的主体可以是原小区建设单位,也可以是其他投资人。由于建设车库所需土地使用权为业主共有,因此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业主委员会就土地使用权处理事宜与车库建设方进行约定。

  本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地下车库建设成本,为降低其售价创造条件。据调查,地下车库中车位的销售价格动辄十几万元,单价甚至大大超过住宅,面对大众对于高价车位的质疑,开发企业的解释是车库土建成本高于住宅,且全部计入总建筑面积,占容积率,其总建设成本高决定了降低售价的空间不大。规定建筑容积率指标,其目的在于控制建筑密度,节约建设用地。由于地下车库利用的是地下空间,对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影响不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措施鼓励地下空间利用,如在核定容积率时,将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开核定,地下车库面积可在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收取环节给予优惠,降低车库建设成本,从而抑制其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