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享受每年一次免费健康查体服务
在指定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或市妇幼保健机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且实施辅助生育手术的上述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医疗救助等支付之外的个人负担费用(包括门诊费用、起付线),凭医疗发票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不能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包括女方未满49周岁的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收养子女并在本市落户的,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青岛市和青岛市外,不含国外)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医疗救助及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外,一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据实按50%给予报销,5000元以上的据实按80%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50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照当年度最低标准给予报销。
2017年1月起,全市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子女伤残的每人每月520元。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与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失业、无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