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改革之窗总第2417期 >2019-08-02编印

务实推进“十举措”落地实现信用监管高质量发展
刊发日期:2019-08-0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日前,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视频会在京举行。《意见》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下一步,让《意见》真正落地,要抓紧做好以下十个“落地”。
  一、让信用承诺落地。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要做到“全覆盖、样板化、入记录、广公示、问效果”。“全覆盖”,即推动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样板化”,即广泛推广使用内容充实、可用性强、规范性好、方便易用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入记录”,即要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广公示”,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动信用承诺书、承诺主体情况、承诺流程等应公示、尽公示。“问效果”,即要全面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确保市场主体承诺的事情“说到做到”“有诺必践”。
  二、让诚信教育落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诚信教育,重点做到“三个突出”,即“突出个人诚信教育,突出法定代表人诚信教育,突出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
  三、让自愿注册落地。落实自愿注册机制应做到“四定”,即“定标准、定渠道、定对象、定目标”。定标准,即制定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标准。定渠道,即按照《意见》要求,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定主体,即所有市场主体都应主动注册填报信用信息。定目标,即年底前,各省级平台归集的自愿注册信息要占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的30%以上。
  四、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信用评价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举措。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互相补充,是支撑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要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别化的监管,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约谈、开展培训。同时,收集好各方对于公共信用评价的建议意见。
  五、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要切实做到“定标准、拓范围,推互认”。一要“定标准”,探索研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分用途的信用报告标准,逐步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二要“拓范围”,各地方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要率先应用信用报告。三要“推互认”,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省份,应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为全国范围内推行异地互认总结实践经验与有效做法。
  六、让市场禁入措施落地。各地方要用好行业禁入机制,及时发现、记录行业内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者拦在行业领域外,关键是要做到“三个一批”,即公开公示一批典型案例;跨地区共享一批市场禁入信息;入法入规一批禁入制度。
  七、让信用修复落地。各地方在贯彻落实信用修复制度时要做到“明标准、严程序、查问题”。一要明标准,各地方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已出台的标准,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领域修复机制。二要严程序,各地方要严格按流程、按规定开展修复,确保修复工作公开、透明。三要查问题,各地方要将修复工作与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相结合,严厉惩处在修复过程中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让联合惩戒落地。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运行机制,也是最管用、最有效、最为成熟的信用手段。深入开展联合惩戒要做到“一增一降”,即增加报送联合惩戒案例,降低“黑名单”企业数量占全部市场主体的占比。
  九、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即治理“不良信用服务机构”措施落地。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对于“知法犯法”, 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冒用信用服务等名义,出具虚假信用报告,或以承诺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等名义违规收费等公开行骗行为的,一律坚决逐出市场。
  十、让法治建设措施落地。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运转的重要基础,是各项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快建章立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各地方要因地制宜加快出台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