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要闻总第2222期 >2018-08-22编印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
刊发日期:2018-08-2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莱西市情/莱西新闻/莱西新闻网 通讯员 周京帅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中队接到上级部门转办,查明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北京路北、苏州路西侧建设的建筑物。执法人员向在场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本案中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物位于莱西市北京路北、苏州路西侧,共有五栋,一栋建筑物为办公楼,四栋建筑物为住宅楼,建筑工程建筑结构形式是砖混结构。执法人员对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涉案建筑物建于2017年初,工程造价为9910739.26元,未经过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各一份。
  为进一步确定该建设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该建设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如何处置发函至市规划局,规划局复函认定该建筑物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议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处理意见书》,并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2018年2月2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2018年3月2日,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并处以该建设总工程造价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91073.93元。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2日缴纳罚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于2018年3月6日将没收的建筑物移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体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