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楼市总第2203期 >2018-07-20编印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条例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8-07-2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问:我是某老小区的业主,前段恶劣天气期间,小区出现掉瓦、墙皮脱落情况,对楼下车辆造成了损坏,这种情况应该由谁负责维修?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业主反映的小区建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目前早已过保修期。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七十九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综上,出现上述情况该小区业主应当共同出资维修楼顶及墙体,对车辆等造成危害的,应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物业企业应当在小区单元门口或宣传栏等处告知业主小区情况及相关政策。
  问:我是某小区的业主,目前我们小区是A物业公司在管理,开发商要求我们业主与A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而据我们所知,小区应由B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而开发商却以与B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拒绝,请问到底应该由谁为小区实施物业服务?
  答: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最长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合同签订后应到小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合同期满,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业主应当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该小区目前仍应由B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未通过合法途径签订委托合同又未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因此A公司的进驻是违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