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法治总第2194期 >2018-07-05编印

山东公开11起依法查处暴力抗法袭警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18-07-0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暴力抗拒日常监管案件

  一、案件介绍:
  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张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滨州惠民县人。2015年11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在惠民县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事件经过:在社区矫正期间,张某因私自离开居住地以及违反信息化核查有关规定,先后被惠民县司法局给予2次警告处分,在接到第2次警告处分的决定书后,张某带着2人闯进司法所,指着司法所所长的鼻子说“你给我等着”,并试图殴打所长,在现场多名工作人员的阻拦下,未能得逞。之后,张某脱离监管15天,司法所依法提请并经县司法局批准,对张某给予了第三次警告。张某在深夜电话威胁司法所所长妻子:“我知道你儿子在哪个幼儿园,告诉某某所长,有些人不是他能管的!”鉴于张某在被给予三次警告后,还威胁、恐吓工作人员,不思悔改,经县司法局研究决定,依法对其提请收监执行。
  二、处理措施:2016年5月31日,惠民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